近日,天津住建委官网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关于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意向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新区住建中心实现联网及数据信息共享,经相关系统测试合格后,与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新区住建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方可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

三、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四、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监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同意拨付的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将核准使用资金拨付给收款单位。

五、各商业银行应当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保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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