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有关出售物业控股公司的主要交易;有关投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交易;以及有关继续提供该贷款的须予披露交易事项。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公告获悉,卖方(均为远洋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均为合伙企业的全资投资组合公司)及项目公司订立买卖协议,以买卖销售权益,包括:崇高发展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为远洋集团全资附属公司,其持有项目公司99.9%的股权)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北京天江通睿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公司)余下0.1%的股权。
据悉,项目公司为该土地(位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商务中心区CBD核心区Z6地块的土地)的唯一拥有人,而于该土地上正在建造该物业(包括物业A及物业B)。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性质为买方对物业A的远期购买。
资料显示,该物业为项目公司正于该地块建造的甲级办公楼,包括物业A及物业B。物业A指该物业的第2至27层、第1层(不包括预计建筑面积438平方米的零售空间)以及地下空间(不包括50个地下停车位及与物业B对应的分配地下空间)。物业B指该物业的第28至33层及第1层的若干零售空间(预计建筑面积438平方米)以及该物业的50个地下停车位,且卖方及项目公司拟将其出售予独立第三方
于订立买卖协议前,目标公司及项目公司已就物业B出售事项与一名独立于远洋集团及买方的第三方进行磋商并签订合作协议(为远洋集团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日常及一般业务),并已收取物业B订金。根据买卖协议,各方约定项目公司将出售物业B,而有关物业B出售事项的所得款项净额将流回远洋集团。
据公告,交易对价包括境外部分及境内部分境外对价代表物业A的对价,而境内对价实际为将物业B出售事项的所得款项净额流回远洋集团,最终预期总对价将约为人民币64.15亿元。
于订立买卖协议前,境内卖方(远洋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一直向项目公司提供该贷款,以满足项目公司的资金需求。该贷款为免息及按要求偿还的贷款。根据目标公司备考交割综合财务报表,该贷款未偿还的本金额约为人民币10.39亿元。该本金额乃参考(其中包括)远洋集团已收取的物业B订金及项目公司的资金需求而厘定。
交割后,项目公司将不再为远洋集团的附属公司,并将成为远洋集团的联营公司,而预期境内卖方将不会立即要求全额偿还该贷款,以避免对项目公司的运营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及为建造物业B提供资金。境内卖方继续向项目公司提供该贷款构成远洋集团于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交易。
保荐有限合伙人(远洋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已签署认购协议,据此,保荐有限合伙人,连同其他外部有限合伙人(均为全球主权财富基金或机构投资者)将向合伙企业(Sino-Ocean Prime Office Partners ILP)注资。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位于中国北京市中心地段的优质办公楼项目,包括种子项目(物业A与远洋光华国际项目)及其他物业。保荐有限合伙人亦将根据合伙协议向外部有限合伙人授予出售权。
据悉。远洋光华国际指名为远洋光华国际的甲级办公楼综合项目,位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0–12号及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之地块,由远洋光华国际控股公司间接全资拥有。
根据各自的认购协议,受限于取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包括反垄断批准),有限合伙人(不包括特别有限合伙人,其资本承担为1.00美元)将承担总额14亿美元,其中保荐有限合伙人及其他三名外部有限合伙人将分别出资4亿美元、4亿美元、4亿美元及2亿美元,须应普通合伙人要求,为基金层面的任何资金缺口,不时于个别的催缴资本中以美元支付。
除非提前终止,否则合伙企业期限为自合伙企业完成交割日起计八年。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后,普通合伙人可将合伙企业的期限延长最多两次,每次为期一年。
公告指出,远洋集团一直实施轻资产战略。出售事项是进一步加强此战略的一环,同时增加股东回报。
预计于九年期间内,远洋集团将因出售事项累计获得收益约人民币13.15亿元(须经审核),有关金额计算基准为总对价预期约人民币64.15亿元,减去预期目标公司于交割日期的综合资产净值及有关出售事项的预计开支,远洋集团将用作一般营运资金、偿还远洋集团债务及/或投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