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国消费者报》从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获悉,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已在全国各地开展超过半年,截至2021年7月,各地共查办案件10万余件,其中,生产经营过期食品、生产经营劣质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主要违法类型。涉案值超50万元的有68件,移送公安机关1271件。

执法稽查局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涉及问题的典型、案件违法类型等因素,筛选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并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典型办案经验进行推广。

依靠群众举报查大案

农村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很多违法加工地点隐匿其中,不易察觉。重庆渝北区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时,积极调动各村兼职协管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不久前,渝北区木耳镇市场监管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渝北区木耳镇五通庙村内的一家猪头肉加工点“渝北区毛顺明农副产品经营部”使用工业松香进行脱毛。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锁定涉案相关产品、人员,并与检测机构联系,尽可能缩短送检、检测周期。经检测发现,该加工点熬制时使用的松香和未使用的松香主体成分均是松香酸(工业松香),已清洗的猪头肉内也检测出相关成分。据查,当事人已使用工业松香加工了 8000 个猪头共 4 万斤,并已通过农贸市场流入餐饮等环节。涉案货值金额逾 192万元,违法所得逾 144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

食品违法快办快结

今年6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辖区内一所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374 箱茅台“播窖”源天下白酒,外包装标注“播窖○R ”,生产企业标注为贵州茅台酒厂。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播窖”文字商标持有人现场辨认,确认上述白酒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白酒的价格为85元至110元,货值约20万元。同时,微信证据表明,当事人以明显低于正品购进价的价格购进涉案白酒(正品购进价格为 408 元/箱,当事人购进价格为 220 元/箱),购进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证照、出库单、发票等合法票证,销售前已明知涉案白酒为假冒产品,存在主观故意。根据相关规定,集美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虚假宣传 从重处罚

今年1月,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辖区内的宁波络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放有内容含疾病治疗功能的“臻功夫”“臻可以”印刷品 1 箱。

经查,去年9月,该公司分别生产了“臻功夫” 和“臻可以”饮料共260箱,并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上述 2 款产品的印刷品各5000份,支付费用500元。上述两种产品的印刷品上除印制有配料表、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内容外,还印有降三高、治疗肾癌等暗示其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用语。该公司将这些印刷品放进饮料包装盒内。

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此案进行定时产生了分歧。首先,当事人放在食品包装内的印刷品能否认定为食品说明书。目前法律上并无食品说明书的明确定义,但该公司制作单页时,有意向保健品甚至药品的说明书靠拢,企图模糊该产品的食品属。普通消费者看到上述内容时,通常会认为是产品的说明书。最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印刷品属于食品说明书。

其次,食品说明书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应当认定为食品广告违法还是食品说明书违法。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则需处以3至5倍广告费的处罚,但此案中,当事人的说明书印刷费用仅为5分/张,如果照此确定处罚金额,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象山县市场监管局考虑到虚假内容的说明书与食品为一个整体,该产品在生产之初就存在一定恶意,同时,具有明显虚假宣传导向的食品一旦流入市场或被不法分子利用,极有可能误导不知情的消费者错过最佳的疾病治疗时机,具有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因此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 6万余元。(姜馨)

关键词: 假冒伪劣 群众举报 食品违法 过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