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3条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本质上属于欺诈婚。对“重大疾病”的界定,应遵循欺诈婚的一般构成要件,建议将“重大疾病”界定为“危害对方当事人之健康以及子孙之健康,影响婚姻的本质的疾病”。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规定修改了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条件,从禁婚要件中删除疾病婚,规定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但民法典并未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理解存在三种观点
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樊丽君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何谓“重大疾病”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3条没有概括性规定,也缺少明确列举,立法机关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到“技术在进步,医疗水平在提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认定的重大疾病完全可能是不同的。重大疾病具体是什么病,或者某种疾病是不是重大疾病,需要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参考其他行业标准,“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于2006年进行了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的制定工作。30种重大疾病有了行业统一的定义和理赔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于不宜结婚的疾病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可以借鉴这些规定界定重大疾病的内涵和外延。
“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界定的作为保险行业保险和理赔的30种重大疾病,不宜直接套用界定民法典第1053条隐瞒重大疾病的内涵和范围。”樊丽君认为,保险行业界定重大疾病的出发点与婚姻家庭法界定重大疾病的出发点不同。保险行业界定重大疾病所关注的是疾病给当事人带来的经济和时间上的负担,目的是通过保险赔付弥补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婚姻家庭法界定的重大疾病的出发点则是是否危害对方当事人之健康以及子孙之健康,是否影响婚姻的本质。
“民法典第1053条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本质上属于欺诈婚。”樊丽君说,对“重大疾病”的界定,应遵循欺诈婚的一般构成要件,建议将重大疾病界定为“危害对方当事人之健康以及子孙之健康,影响婚姻的本质的疾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也认为,理解“重大疾病”应该把握一个原则,即患有疾病是否影响到结婚对方的身心健康以及婚后所生子女的身心健康。“司法机关做司法解释,建议这个基本点不能丢。”
“在医疗不发达的时代,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并将疾病婚认定为无效婚姻确实有必要,但是法律列举的疾病范围却是不断缩小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当事人患有哪些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一直是不清楚、不明确的。从科学的角度讲,试图列举影响婚姻的疾病是困难的。医学越发展,发现的病态基因就越多,而治疗疾病的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和进步。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的特点,立法列举“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不可能的。
可参考现有法律规章
“‘重大疾病’范围不明确,在婚姻登记实务中没法参考,就可能给当事人的婚姻效力、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带来不确定性。”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婚姻登记工作负责人刘彩霞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提供明确的范围或者目录作为指引,以便在婚姻登记时能告知当事人什么是重大疾病。
樊丽君查阅相关法律规章发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将这些疾病列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2002年卫生部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樊丽君认为,可以以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已经形成的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暂缓结婚、“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的疾病为基础,将是否影响结婚和生育,是否危害对方以及后代的健康作为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同时采纳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所列举的疾病作为民法典认定的具体重大疾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陈依卓宁表示,随着强制婚前检查制度的废除和医学治疗水平的发展,对重大疾病的认定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已不再将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一些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等认定为必然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离婚案件审理中,法官会重点关注两个方面:其一,参考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一方所患疾病是否属于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其二,婚前是否向对方如实陈述自己所患疾病。法院判定能否解除婚姻关系,除了考虑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也会考虑婚姻的生育功能。如果一方患有比较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医学上认定不适宜生育后代,婚前没有如实告诉对方,对方提出撤销婚姻,法院应当支持。
陈依卓宁强调,“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就‘重大疾病’进一步提供明确的参考标准,同时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