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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患多重严重疾病,在转院途中去世。男子家属起诉医院要求医院赔偿140万元。但法院只判决医院赔偿1万余元。

近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2022年4月7日,患者李先生以“外伤后左髋部及左肩部疼痛、活动受限11小时余”为主诉入住医院沈阳二四二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重症肺炎、2型糖尿病等疾病。在医院为李先生诊疗过程中,2022年4月10日上午8时30分李先生家属办理出院,由120转运时突然出现意识丧失,经抢救后于2022年4月10日9时11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

原告住院花费医疗费42866.64元(包括急救费用),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4822.22元。现原告主张医院赔偿,故其起诉至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0余万元。

2022年11月7日,辽宁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鉴定分析说明载明:术前患者化验指标多项异常,医方未请相关科室会诊即进行急诊手术,术前风险评估欠缺,为医方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4月10日患者家属签字要求转院,医方告知转院风险;转院过程中患者突发意识丧失、无自主呼吸及心跳,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现有材料,患者死亡原因考虑为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障碍。综上,医方诊疗行为存在缺欠,但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依据原告诉请内容,本案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中,经两级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表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缺欠,但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李先生与医院间医疗争议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23年2月,法院公布判决如下:沈阳二四二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2631.09元;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1元;护理费539.21元;交通费42元;鉴定费49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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