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决定书和民事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航集团与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320家关联公司整体上具备破产重整法定原因,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对其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海航集团等7家公司管理人申请将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法院称有关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申报方式和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而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在各方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开展工作,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据此前报道,海航集团于今年1月末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不久后2月初宣布裁定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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