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各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更好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达成共识。
根据《意见》,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等区域的,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涉及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在办理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要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应在立案后7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听取行政机关意见。被监督行政机关15日内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院应当继续调查。经过诉前程序,食品药品有关部门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9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积极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要求,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与相关单位加强互相沟通、联合调研,适时将已经形成的统一认识通过联合发布会议纪要、出台办案指导意见、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不断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推动立法完善。
关键词: 涉食药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