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江苏南通一市级“优质工程”小区新房现裂缝, 业主们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开发商方面表示,楼板出现裂缝是常规性的质量通病,“不算什么特别严重的问题”。同时以房屋过了保修期为由不予修复。

安居才能乐业。我们所有对于房子的美好期盼,都来源于我们对未来生活的向往。一句过了保质期不予修复,于情、于法都无法令人信服。于情,业主们的愤恨、无奈、欲哭无泪,我们可以给予道义上的安抚。于法,商品房在保质期外出现了质量问题,开发商果真可以撂挑子?

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标的物时,应担保该标的物无瑕疵。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即房屋存在瑕疵、无法达到入住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自然可以主张相应权利。同时,验收房屋时,如果要求业主要具备专业从业人员才具备的验收技能,未免有些强人所难。而且房屋质量问题的暴露具有逐渐性、延后性的特点。因此,即使业主已经验收,仍不能免除开发商的瑕疵担保责任。

同时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如果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开发商以过保为由不予修复的托辞显然站不住脚。

但随着房屋质量纠纷的逐年上升,如何在纠纷发生之前就能够防范、化解这一问题,尽可能将开发商有关责任前置,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不失为一种新的解决此类问题的思路。

在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中,由开发商作为投保人,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由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在保险期内可能产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国际通行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方式,这一制度既可以帮助业主解决房屋质量问题而带来的修缮、赔偿问题,又能促进开发商落实房屋质量主体责任和保修义务。

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已相继出台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在本辖区内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政府有形的手推进有关制度落实,如北京要求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要投保缺陷保险。再通过市场无形的手形成适度健康的市场竞争,保险市场自行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与补充机制,投保人可择优选择保险机构参与承保,充分保障建设单位和业主权益,促进承保机构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和服务水平。

但相关制度目前在法律层面仍然缺位。适时完善法律层面的有关制度,迫使开发商最大程度降低质量风险、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好业主的权益十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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