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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22时05分许,胶州湾大队四中队民警在青岛西收费站入口开展酒醉驾夜查整治行动时,对一辆鲁G牌照的白色SUV进行检查。驾驶员李某摇下车窗后,民警闻到了一股浓浓的酒味儿,便询问其是否喝了酒,李某辩称自己并未喝酒,是车里喷了香水。民警随即要求驾驶员李某靠边停车接受酒精初检,结果显示其已饮酒,随后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77mg/100ml,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据了解,当晚驾驶员李某与朋友到营口路某啤酒屋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吃完饭原本由其朋友驾车,但朋友刚刚取得了驾驶证,驾驶经验不足,晚上不敢在高速公路上开车,李某觉得自己喝得不多,头脑也清醒,便自告奋勇开车带着朋友回家,不料刚到高速口就被交警查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李某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驾驶证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交警提示:人在饮酒后驾车,会因酒精的麻醉作用使手、脚触觉能力降低,对声、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同时饮酒后会使人的视像不稳,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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