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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青岛将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
有序推进天然气供热,因地制宜发展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供热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2月1日讯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助力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快青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
根据《政策措施》,我市将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我市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鼓励清洁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清洁能源梯级利用,充分利用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等供热,有序推进天然气供热,因地制宜发展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供热,鼓励建设谷电储能设施,并探索核电余热、氢能供热。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供热,鼓励既有公共建筑项目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对于规范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建设,《政策措施》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供热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供热。为保障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建设,明确给予资金支持,资金从供热配套费中安排。其中,属投资补助的,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对免缴配套费项目不予补助。为保障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健康发展,明确对政策性亏损的居民项目发放运行补贴,并将改建、扩建项目纳入运行补贴范围。新建项目发放运行补贴,不再受建成时间限制。
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强化监管考核,《政策措施》明确清洁能源供热企业运行前应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其运行补贴的发放标准,在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供热成本、供热价格、计价面积基础上,将综合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同时,就其退出作出安排,明确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发生突发事件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应急托管,按规定采取竞争方式选择新的特许经营供热企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