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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青岛市停车场条例》(下简称《条例》)经青岛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多项规定对学校、老旧小区、医院等重点区域停车难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解决。

一是针对中小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需求,从新建和改造两个方面分别提出解决方案,第17条规定,新建中小学校,应当针对校内教职工停车需求与接送学生停车需求分别设置停车泊位,并同步设置接送系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停车泊位和接送系统设置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既有中小学校停车场出入口在校外设置、具备安全隔离条件的,应当对校内车辆与接送学生车辆实施物理隔离改造,并依规识别有序向接送学生车辆开放。据了解,这是青岛市立法解决学校周边停车难、打通交通堵点的创新性规定。

二是解决机动车临时停靠问题,条例第16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三是结合城市更新,统筹考虑片区停车需求,条例第18条规定,老旧住宅小区、中小学校、医院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统筹考虑公共停车场建设、改造,明确相关用地规划条件。

四是对住宅小区的停车资源深入挖潜,条例23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利用非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或者通道设置停车泊位。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熠 青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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