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市民王女士的投诉称,她和朋友在深圳市南山区的某牛肉火锅店就餐,结账时发现账单显示每份餐具被收取了3元的费用。向店家询问餐具收费原因,店家以“餐具本来就是收费的”为由答复她。但王女士认为自己事先对餐具收费并不知情,店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不合理,遂要求店家退还被收取费用。
在日常消费中,很多消费者对商家餐具收费行为习以为常,但额外收取餐具费是否合理呢?对此市消委会回复称,本案中,商家额外收取餐具费的规定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否则,格式条款的内容无效。
市消委会值班律师表示,王女士进店消费时,商家并未以显著的方式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餐具需额外收费,而是在结账时与用餐消费一并收取,收取餐具费时并未予以说明和征得王女士的同意,商家额外收取餐具费的规定无效,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强制交易行为,可要求商家退还其已支付的餐具费。
此外市消委会提示,消费者对自身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并对消费者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消费者外出就餐时遇到隐形消费的情况,应注意保留下单记录、就餐收费明细、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向相关部门投诉。(记者 郭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