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广受批评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等顽疾迎来最为最细致、最明确的规定,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监管将迎来有力工具。接受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的市场人士认为,《意见稿》在“双11”之前公布,表明监管层加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的信号明显。在此背景下,多家曾被质疑嫌涉强迫商家“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股价大跌。截止11月10日收盘,阿里巴巴-SW放量大跌5.1%,市值蒸发近2900亿元人民币,美团股价更是暴跌10.5%,市值蒸发1800余亿元人民币。而当日恒生指数上涨1.1%。
“二选一”有了明确界定
业内俗称的“二选一”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互联网电商领域表现为,电商平台凭借手中掌握的消费类流量,在与对手的竞争中要求商家进行站队、强令商家只选择一家电商平台销售或做促销活动的行为。近年来,互联网平台“二选一”问题屡见不鲜,无论是2019年格兰仕起诉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是今年年初疫情之下美团被餐饮商家联名控诉,“二选一”已成为影响电商行业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顽疾。尤其是互联网进入存量用户争夺时代,电商等互联网平台对于商家和用户的争夺更加激烈,“店大欺客”的现象也频频发生。
金融投资报记者注意到,《意见稿》的发布使得电商领域愈演愈烈的“二选一”现象有望迎来有效监管,其对这种行为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何判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意见稿》提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上述限定可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实现,也可能通过电话、口头方式与交易相对人商定的方式实现,还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对此,《意见稿》也对以下两种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在业内人士看来,《意见稿》是目前有关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行为所作的最细致、明确的规定。
多家电商平台股价大跌
《意见稿》发布后,多家互联网平台股价应声下跌,阿里巴巴-SW当日放量大跌5.1%,市值蒸发近2900亿元人民币,美团股价更是暴跌10.5%,市值蒸发1800余亿元人民币。而当日恒生指数上涨1.1%。这些公司所经营的互联网平台都曾被指涉嫌强迫商家“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备受市场质疑。
远的不提,在2019年“6·18”前后,格兰仕与天猫的恩怨就曾闹得沸沸扬扬。格兰仕公开控诉,天猫先后屏蔽格兰仕在全淘、聚划算、淘抢购等资源,要求其下架拼多多平台旗舰店,并称“自2019年5月28日拜访拼多多以来,格兰仕在天猫平台的搜索端陆续出现异常,导致正常销售遭遇严重影响。”
这种“二选一”行为不仅商家利益受损,增加了运营费用和风险,也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格兰仕这样的老牌子尚有底气怒怼,但对于一些成长阶段的品牌,在二选一面前,往往有苦难言。
“二选一”所引起的危害早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2019年1月1日,《电商法》正式落地实施;同年9月,《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正式施行,对限定交易行为作了具体化规定。
在今年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邀请、美团、阿里巴巴、字节跳动、滴滴、快手、拼多多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对强迫商家“二选一”、刷单刷评等问题做出严厉批评,并提出互联网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九方面明确要求。
随着这份细致、明确的《意见稿》的发布,电商江湖能否告别“二选一”?以强凌弱,涉嫌违法垄断经营的现象是否将销声匿迹?仍然值得关注。(本报记者 刘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