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上市,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并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地方政府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这原本无可厚非。

但是,如今有一个现象不得不引起关注:有些地方政府给出的奖励金额越来越大,有的已经达到了千万元级别。同时,奖励对象也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扩大到了保荐代表人。

所以,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个问题,奖励金额是不是越高越好?

笔者认为,奖励可以有,但要有度,如果给的金额过高,并不是件好事。

这就不得不提到另外一个现象,就是有的上市公司在临近年末的时候,密集披露收到政府补助或补贴的公告。虽然此举能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产生一定积极影响,但是,有的上市公司收到的补助款金额非常大,甚至超过前三季度净利润。

这能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的业绩吗?显然是要打个问号的。

笔者认为,不管是给补助还是奖励,对上市公司而言,起到的作用应该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甚至是靠此来“续命”。

尤其是靠补助和奖励来“续命”的上市公司,理应通过“造血”来改善自身的业绩。但是,如果一味地靠“输血”,无法改善自身“造血”能力不足的问题,无法从困境中走出来,那么,最终仍会是一地鸡毛。这既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第二个问题,是否有必要给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奖励。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给奖励无可厚非,这一方面有利于激励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更好地为拟上市企业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挥中介机构的典型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的中介机构为辖区内企业服务。

但是,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尽职调查,切实做好“守门人”的角色,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拿了奖励不做事或者敷衍了事。

我们看到,中介机构因为未勤勉尽责被罚的也不在少数。这种行为,既是对服务对象的不负责,也是对自身的不负责,更是对资本市场的不负责。

从另一个层面来说,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营造良好生态环境的基本要求。

所以,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一直都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要归位尽责,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守门人”作用,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真实披露。

另外,对于奖励对象的后续监管也要跟上。如果企业涉及造假、不好好经营,需要有相应的举措进行责罚。

地方政府对企业上市的奖励力度越来越大,奖励对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这能够有效地激励企业做大做强。但是,对于奖励这一激励机制,在实际运用中,还是要谨慎一些,切不可让那些别有用心者钻了空子。

关键词: 奖励金额